四部門:支持煤電聯營煤礦增加優質產能 所需產能置換指標折算最高可提高300%(全文)
國家發改委、國家能源局、國家安監局、國家煤監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煤炭產能置換政策 加快優質產能釋放 促進落后產能有序退出的通知
國家發改委、國家能源局、國家安監局、國家煤監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煤炭產能置換政策 加快優質產能釋放 促進落后產能有序退出的通知,針對各地推動落后產能退出力度不斷加大、經濟回升對能源的需求顯著增加的情況,需要進一步完善產能置換政策、加快優質產能釋放,通過優質產能有序增加,推動落后產能盡早退出,促進煤炭產業結構調整和新舊發展動能轉換。
《通知》提出支持煤電聯營煤礦增加優質產能。自本通知印發后與煤炭調入地區發電企業新實施跨省(區、市)煤電聯營的煤礦申請新增優質產能,所需產能置換指標所需產能置換指標折算比例可提高為200%,其中申請新增優質產能的煤礦和發電企業擁有一方股權超過50%的,折算比例可進一步提高為300%;在本省(市、區)新實施煤電聯營的,所需產能置換指標折算比例可提高為150%。








責任編輯:李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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