售電公司 到底是干啥的?
不少人,包括我接觸的一些領導,對售電公司的意義和價值都是存疑的。
售電公司的種類
根據電改政策,售電公司分為三類,
一是發售一體的售電公司,目前主要包括傳統發電企業的售電公司,還有一些新能源發電企業的售電公司。
二是配售一體的售電公司,即擁有配電網的售電公司。
三是獨立售電公司,包括民營售電公司,還有電網的綜合能源公司(開展售電業務)。
售電公司的定位
根據現有的政策,售電公司是一種中介服務機構,它只是代表電力用戶,與發電企業進行協商(雙邊協商),或者在市場中幫助用戶購買電力(集中競價),幫助用戶簽訂“相對較低”的電價,并獲取服務費。
如果按這個邏輯推導下去,售電公司的定位和市場政策之間就存在“擰巴”。
既然售電公司是一種中介機構,它賺取服務費,幫助用戶盡量壓低價格,且價格多低并不能成為某種硬性條款(目前售電合同中也普遍存在保底+浮動+損益分攤等變動價格形態)。
從安徽電力交易中心發布的政策看,超過行業平均利潤后,超額部分的80%需要還給電力用戶。
這就是對售電公司中介屬性的最好解釋。
就像房產中介所收取的服務費,行業規則(和監管政策)是有一個比例上限的,不能超過太多。
房產中介并不對房產交易價格負責,它只是撮合買賣雙方,幫著協商一個房產價格。
但是另一方面,對售電公司要疊加政策性的“偏差考核”和市場化的“現貨價格結算”的風險責任。
相當數量的售電公司組織了自己的交易團隊,想從批發側交易中進行套利。但目前的政策機制并不鼓勵通過交易獲取超額利潤。
售電公司的意義,是不是只是低價電?
這個相對較低,就看和什么時間或者什么價格比。
有一些讀者問題是:
如果電網公司的代理購電價格低于第三方售電公司,那么售電公司的存在意義是什么?
個人認為,在電力市場化不同的階段,售電公司的定位和意義是不一樣的。
市場化初期,售電公司解決了零售市場的營銷成本問題。
電力市場化初期政策,可能會很大程度把用戶推向市場,電網公司不再承擔這些用戶的電力銷售服務,轉向過網費模式。
當然電網企業“舍不得”這些客戶,所以對不愿進入市場的,提供了“代理購電”的業務,這就是電網代理購電價格的由來,也是目前絕大多數售電公司的零售合同的價格參考依據。
對整個市場來說,這批客戶是沒有“營銷成本”的,因為它本來就在電網的營銷體系內。
但是對進入市場的客戶來說,如何說服它和某家售電公司簽約,是需要進行營銷的,營銷就是有成本的。
對于電網的綜合能源公司(是一個獨立的,沒有電源的售電公司),以及發售一體的公司來說,它們開展營銷活動的體制成本、營銷成本是很高的,比如沒有多余的用工名額去招聘營銷人員,營銷體系也不夠靈活。
導致他們只能盯著“電力大用戶”,一般是年用電量數千萬乃至上億度的客戶進行簽約,達到上級的營銷指標即可。
對于中小型市場化用戶,每個用戶的營銷成本幾乎是一樣的,所以這部分由第三方,主要是民營售電公司去開拓。
這就是目前電力市場零售端的主流形態,大多數第三方售電公司本質上就是發電企業、發售一體售電公司的“渠道”,用更低的邊際營銷成本去獲客。
既然是渠道,拿的是渠道費(中介費),不承擔交易風險,甚至出現一些灰色的營銷費用,都是意料之中的事情。
這是市場化的初期階段政策設計的初衷。
市場化中期,售電公司逐步承擔交易風險
隨著電力市場化的推動,尤其是現貨市場的建設加速,售電公司真正開始進行部分電量的場內競價交易。
對大多數售電公司來說,電量盤子分兩塊,一塊是場外雙邊協商(售電-發電)確定的長期協議,比如大多數省份要求一定比例必須簽長協,成熟電力市場中自然形成的長協電量大致占80%以上。
這是一個負荷預測中,長期、高概率出現(80~90%概率會有)的穩定負荷對應的電量比例。
剩下的10~20%波動部分,主要通過不同時長的場內競價品種,比如月度、周、日前、日內進行平衡,以及現貨的統一出清。
當這部分電量進入到短期交易市場,售電公司需要承擔批發側交易風險,就已經不是簡單的中介模式,那也涉及到這部分電量產權-責任-收益的法律問題。
既然承擔了交易風險,那么也對應交易利潤,需要承認和界定這部分超額利潤的合理性。
至少我接觸的不少售電公司,都在積極的吸收和培養交易人才,積累交易數據和分析能力,在為這個階段做準備。
市場對部分獨立售電公司的印象,就會逐步從“搞關系、給回扣、兩頭吃”,轉變成“靠真本事吃飯”的交易機構。
但是要推動這種轉變,需要在電力用戶(和部分地方政府)的觀念轉變(比如電力市場化不等于單相全時段降價)、電力法律法規和市場政策、電力市場機制設計和建設、電力市場公平透明監管、電網企業體制改革等多個方面協同推動。
市場化后期,繁榮的電力市場生態慢慢出現
到這個階段,一方面是交易體系、交易品種大量豐富、交易市場也呈現分層、分級、協同的狀態(就像資本市場,沒有成熟的多元、多層級市場協同,資本市場的生態很難建立)
另一方面電力批發-零售行業會出現分化,部分售電公司專注于短期交易,部分售電公司定位于營銷,部分售電公司選擇多元發展(比如投資光伏、儲能、微電網),部分售電公司定位于批發側長期貿易。
電力零售的售電公司,也會呈現基于行業特性的分化(熟悉某個行業,專注某一類負荷的管理)。
有部分售電服務機構,不做售電,專業做上述各種售電公司撮合,以及提供各種場外配套服務。
慢慢的會有電力金融服務機構為售電公司提供金融支持服務,比如國外有專門做電力交易價格保險的機構。
有專門做電力多品種交易組合的公司(比如電力金融期貨),也會有電力-能源多品種交易的公司(比如電力-煤炭-天然氣多倉位多品種組合套利),甚至會有跨國電力交易。
到這個時候,電力市場化才開始呈現出專業化協同的局面。
電力市場化政策的最終目標應該是一個豐富多元,公平公開的市場生態培育。
所以,在市場化初期,大量電力用戶還處于“電要從供電局買”的傳統思維下,售電公司受到政策制約,在中介這個定位上出現的各種“水土不服”,也是正常現象。
但是我們也看到,售電市場化十年,有大量的售電公司和售電專業人士在培育客戶,引導客戶,創新產品和服務,培養自身能力,為電力交易進行準備,他們的努力和付出也值得肯定。
市場化不易,互相理解,共同努力。

責任編輯:葉雨田

